让碳债券资金直接用于国家核证节能减排的项目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2014-08-02 17:59

        目前,低碳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共部门的政策性扶持和银行贷款,而基于市场化机制的碳金融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我国首单碳债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已完成注册并发行,这是国内碳债券发行的首次实践,也是国内企业债券与碳金融的首次结合。这一尝试说明,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企业主体在我国现有债券发行制度框架下发行碳债券已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国内对碳债券的通常理解是为支持低碳经济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发行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主体,我们将主要从企业发行债券的角度探讨碳债券。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和首单碳债券的结构设计,笔者认为企业碳债券是指符合债券监管要求的融资主体发行的,与其所从事的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债券。所谓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行为或项目产生的,经国际或国家官方机构核证认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流动性和交易价值属性的,可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或减排量额度。从这一定义来看,狭义的碳债券之所以区别于一般企业债券,在于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与碳资产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关性”。与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主体及其他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从事碳资产交易活动的融资主体。而对于我国企业发行碳债券,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碳债券在发行方面应当遵守一般债券发行所需的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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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机构来看,国内主要债券品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的企业债、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中,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采用核准制,交易商协会采用注册制;企业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法人,公司债要求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工具要求发行主体是非金融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现有的债券制度,三类债券监管部门对核准或接受注册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债券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其中,交易商协会已接受注册国内首单碳债券即中广核中期票据,发行主体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主体评级AAA,债项评级AAA,发行金额10亿元,发行期限5年,无担保。发行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方式,其中固定利率5.65%,较同期限AAA信用债估值低46BP;浮动利率与公司的风电场在债券存续期内产生的碳收益正相关,浮动区间为5BP~20BP。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债券的发行基础既可以是项目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主体资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项目债的核心是作为基础资产的碳项目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并能够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认证。债券可结合项目的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收益及收益回收期等情况设计债券的金额、期限、增信、利率等主要条款。由于节能减排项目通常具有资本支出较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回报缓慢、外部政策不确定等特点,这类债券投资者认可度低、发行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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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主体债碳债券以企业的信用为基础,发行与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债券。中广核发行的碳债券即以普通债券为基础,附带与碳金融资产收益相关的利率产品的主体债模式。该种模式通常只能解决主体评级较高的大中型减排企业融资问题,属“锦上添花”。很难解决主体评级较低的中小微减排企业融资问题,实现“雪中送炭”。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在碳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募集资金既可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偿还银行借款,也可用于项目建设按照一般的字面理解,之所以能够冠以“碳”标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该直接与碳相关,或者与碳交易或碳项目相关程度较高,例如直接参与碳资产管理或支持节能减排项目,从而最大程度发挥资源配置的针对性效果。相反,若碳债券募集的资金与碳交易或节能减排活动的相关程度很低,宝贵的资金资源并未直接、高效地配置在相关领域中,资源配置的指向性或针对性不强,将制约投资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果。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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