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于2026年1月1日全面实施,全球贸易体系正经历一场结构性变革。CBAM俗称“碳关税”,它的全面实施不仅标志着气候政策与贸易规则的深度耦合,更预示着“碳成本”正在成为继
价格、质量、交付能力之后,决定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一
欧盟CBAM和出海热面临的挑战
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CBAM是迫在眉睫的合规挑战与战略命题。目前主要涉及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六大行业,749种产品;2028年起将扩展至约180种钢铁和铝下游产品。
与此同时,在大国博弈背景下,中国制造正加速进行全球化布局,出海热潮持续升温。
双重背景下,企业面临两大核心挑战:一是合规挑战。CBAM要求对出口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碳排放进行核算并支付相应关税。二是竞争挑战。来自国内同行的“内卷式”竞争、国外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面对这些挑战,出口企业必须从被动合规的思维定式,转向“主动布局、战略重构”的新范式。转变的核心路径是以全生命周期
碳管理(LCCM)为轴心,重构
绿色供应链体系,实现从“碳成本承担者”向“
碳价值创造者”的转型。
二
五个应对策略
1.建立可追溯、可验证、可互认的碳核算体系
CBAM机制的核心是“谁报告、谁负责”,其核算逻辑基于实际排放数据,若无法提供经核查的数据,则适用高风险默认值,这将导致显著的成本溢价。为此,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核算标准的
碳足迹核算模型;二是部署数字化碳管理
平台,实现从原材料采购、能源消耗、生产过程到物流运输的全流程数据采集与溯源;三是推动第三方核查认证,确保数据满足欧盟认可的MRV(Monitoring, Reporting, Verification,即监测、报告和验证)要求;四是积极参与国内
碳足迹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与国际规则互认,降低重复认证成本。
2.构建低碳“责任共担、价值共享”治理机制
CBAM的核算边界已延伸至上游原材料和能源输入环节。这意味着,单一企业的低碳努力,可能因上游高碳输入而前功尽弃。绿色供应链不再是“绿色包装”,而是系统性风险防控与成本优化的基础设施。建议:一是实施绿色采购准入机制,将供应商碳排放强度、绿电使用比例纳入准入评估指标;二是建立供应链碳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一级、二级供应商上传经核查的EPD(环境产品声明)或PCF(产品碳足迹)数据;三是联合上游开展协同降碳项目,如与电力企业签订绿电PPA(购电协议),与原材料供应商共建低碳技术路线图;四是在合同中嵌入碳数据提供义务与违约责任,确保数据链条完整、可审计。
3.以低碳工艺创新实现结构性降本
技术是应对CBAM的根本出路。短期靠数据,中期靠协同,长期靠技术。我们必须加快从“高碳锁定”向“低碳跃迁”的技术范式转换。建议采取能源替代、工艺革新、材料优化、能效提升措施。
4.实现碳成本的合理分摊与价值传递
CBAM带来的额外成本,不应由出口企业单方面承担。我们必须在商业层面重新设计价值分配机制。建议:一是在与欧盟客户谈判中,明确CBAM成本构成,并将其纳入价格调整条款;二是推动签订“绿色溢价”协议,对低碳产品给予价格激励或长期订单保障;三是利用CBAM规则,对年出口量低于50吨的产品(钢铁、铝、水泥、化肥四大行业)暂不申报,可考虑优化出口批次与产品结构;四是对高碳足迹产品,探索通过产品升级、品牌溢价等方式向终端市场传导绿色价值;五是建立CBAM合规专项团队,负责数据申报、清关对接、争议申诉等全流程管理,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合规风险。
5.从规则适应者向规则影响者跃迁
我们不能仅做国际规则的接受者,更应成为规则塑造者。建议:第一,支持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重点行业碳排放因子数据库,统一行业核算方法,增强集体议价能力;第二,推动中国
碳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际机制的衔接,探索碳价互认或抵扣机制;第三,通过多边平台(如WTO环境产品协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积极参与国际碳核算标准制定,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合理过渡空间;第四,加强与欧盟进口商、认证机构、研究机构的对话,推动对中国低碳实践的科学认知提升,避免“碳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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