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进入过渡期 中企如何备战“碳关税”?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杨博文 寇春鹤2024-04-28 09:46

欧盟于2021年制定出台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细则,并于2023年开始实施,而后又出台了《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第2023/956号条例》,同时设置了2023-2025年过渡期。在过渡阶段,水泥、钢铁、电力、铝、化肥、化工(氢)等首批六个碳排放较高的产品进口商需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但是过渡期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欧盟设置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过渡期,目的是为高碳排放进口企业提供充足时间以可预见方式做好准备,以便欧盟在2026年之前对最终方法进行优化调整,同时也为各国更好地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提供了契机。不过,过渡期以后,也就是自2026年开始,纳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进口商就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申请碳边境调节机制权利凭证,每一份权利凭证均会载明碳排放单位,其价格将通过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配额的平均价格认定。纳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高碳排放企业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碳排放量,同时上交与碳排放量对应的权利凭证。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规则设置了三项基本义务,分别是核算义务、信息报告义务和核查义务。过渡期规则要求进口商对产品的平均排放强度进行核算,并要求申报主体对进口产品所产生的实际碳排放总量和间接排放总量分别核算。同时要求进口商对进口产品在原产国所支付的碳配额价格进行核算,碳配额价格需要纳入相关补贴。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规则要求进口商首先应当对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全面掌握。过渡期后,申报主体还需要对进口产品的数量、碳排放总量以及应当缴纳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权利凭证的数量进行核算。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规则的制定,对欧盟内部来看,其目的是为了能够保护和提升本国高碳排放产业国际竞争力,以此来对其他国家同类进口产品变相设置贸易壁垒。对外来看,实则反映出一种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要求其他国家掌握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细则,以此对标欧盟碳市场价格,主导相关产业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体系。自2026-2035年,欧盟将逐年取消水泥、钢铁、电力、铝、化肥和化工(氢)产品生产企业十分之一的免费碳配额。从目前来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并未纳入使用以上六类原材料的汽车、机器零件等下游终端产品,但未来不排除将纳入更多高碳排放行业以及间接碳排放企业的可能。
 
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我国应当厘清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规则的适用逻辑,同时有效把控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规则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点,合理抵制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气候贸易壁垒。同时,应当在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企业数据合规两个维度,制定系统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规则的减排方案和碳资产管理体系。通过系统分析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合规要求和欧盟碳市场价格,稳步推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具体来看,首先应当强化控排企业的碳合规审查,并进一步完善企业MRV规则体系(即温室气体排放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体系),做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其次,应当在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下纳入更多的控排主体。目前,我国碳市场仅纳入了电力行业,为在未来能够合理合法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全国碳市场扩围应优先纳入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企业。最后,应当继续深化与欧盟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等气候治理相关领域合作,围绕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规则实施以后的纳入行业、制度设计、配套细则等领域进行沟通交流,并通过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等相关国际双多边渠道夯实气候治理阶段性成果。
 
(作者杨博文系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京农业大学基地研究员,寇春鹤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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