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利用碳税推进新一轮环境税制改革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贾康2014-08-13 06:39

   新一轮财税配套改革正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改革《决定》的顶层规划和中央综合改革领导层的部署拉开帷幕。环境税制改革是税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应对环境危机挑战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大局。环境税制改革的直接导向是以“税制绿化”调节经济生活,激励经济活动主体的减排、治污、低碳化发展。具体改革内容既包括排污费的“费改税”,也包括使已有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更好发挥绿色发展促进作用。另外,在加快立法阶段,也很有必要研讨未来我国可否开征类似于“碳税”这样的环境税。
 
   从应对雾霾为代表的环境危机挑战的迫切需要和实现伟大民族复兴“中国梦”长期战略目标来看,我国的税制绿化和在未来开征“碳税”式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中国自身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从本质上说,为了中国更好地以“后发优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和平崛起”中的现代化,客观上需要碳税这一选项(具体名称表述可以另议)。对其利弊权衡和推出时机的选择,需要有明智的全局观念和动态把握。
 
   国外实践已证明有效性
 
   欧盟一些国家征收碳税的效果表明,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可以较好地起到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效率的作用。开征碳税国家的生物燃料使用范围大幅扩展,化石燃料的使用则明显减少,这使得这些国家的能源供给结构发生了显著优化,碳税开征带来了这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降低。
 
   欧盟一些国家在引入碳税时,大都遵循了宏观税收强度中性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其他税种(社会保障税和企业、个人的所得税)的税负,从而保持宏观税负水平不变。这实质是通过税收结构的优化达到了“双重红利”的效果:一方面,增强了税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效应,更加“绿色化”;另一方面,减少了其他税收负担,降低了征税的福利成本,这种双重红利的效果,会大大减少改革阻力,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这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适当借鉴。
 
   应该看到,各国在开征碳税时的经济社会背景是不同的,也有各自的政策目的。例如,1991年瑞典开征碳税时已经初步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当时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使用、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德国实施生态税改革则是希望通过引入生态税,在提高能源效率的同时解决社会保障成本和经济增长方面的问题。基于国情优化税制的结果是,开征新税并没有对GDP增长产生明显负面作用,从长期来看恰是更好地促进了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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