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实施情况与实施效果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4-2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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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碳家了解到,自1982年我国发布《征收污费暂行办法》,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国环保工作的实际,确立排污收费制度,到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正式颁布,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实施了20余年。到目前为止,全国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展了排污收费工作。在全国2269个市、县(旗)中,已有2065个开征了排污费,开征面为91%。根据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费的缴纳义务人为排污者,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排污费的项目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污水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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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来,排污费制度已逐渐发展为一项比较成熟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促进了老污染源的治理,控制了新污染的产生,增强了排污企业防治污染的自觉性,提高了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转率,促进了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并且为防治污染提供了大量专项资金。从1991年至2005年,全国先后向20多万个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累计征收排污费111.31亿元,从排污费中拔出污染治理资金72.55亿元,约占我国同期全部工业污染防治费的15.9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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