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气候函〔2015〕4193号】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处碳交易网2016-01-20 11:54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并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请相关企业重视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近年碳排放信息,切实配合核查相关工作,并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台账、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三)请核查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机构等应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碳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

 
  附件:1.广东省开展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企业名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附件:2.有关行业报告指南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3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联系电话:020-83138604,83138670;传真:020-8313867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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