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气候函〔2015〕4193号】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处碳交易网2016-01-20 11:54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提交方式及时间


 
  二、报告方式及时间
 
  (一)报告方式。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请按照《报告指南》要求,编制2012、2013和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以及2015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agri.gd.gov.cn/)提交。
 
  (二)历史碳排放信息核查。我委将委托核查机构对重点企业历史碳排放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对企业提交的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和监测计划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机构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重点企业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三)书面文件的提交。重点企业请于2015年12月7日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经核查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及监测计划,同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及监测计划打印盖章后(一式三份),连同核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线提交报告与书面报告如有差异,应以书面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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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监测计划和核查报告,就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统一报我委(一式两份)。
 
  我委将于近期组织相关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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