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碳配额抵押、碳资产回购融资…关于碳金融你需要知道的

文章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孙庆南、郭玉兰、2022-09-07 09:21

碳配额抵质押融资

 
抵押和质押是我国《民法典》体系下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具体运作方式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特定财产上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将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与质押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抵押项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将抵押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而质押项下,债务人或第三人需要将质押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除外)。在碳金融的背景下,碳抵、质押是指碳资产的持有者(即借方)将其拥有的碳资产作为质物或抵押物,向资金提供方(即贷方)进行抵、质押以获得借款,到期再通过还本付息解押。由于抵押质押基础交易架构已经较为成熟,碳抵押、质押是我国推行力度最大的碳金融产品。控排企业可以利用闲置的碳资产以相对较低的利率获得融资,因此碳抵、质押也是最受市场欢迎的碳金融产品,目前国内的碳资产抵质押主要为碳配额抵质押,核证减排量的抵质押实践较少,本文所探讨的碳资产抵质押主要是指碳配额抵质押。碳资产抵质押在我国的实践由来已久。根据公开信息,2014年9月,湖北宜化集团以碳配额作为质押担保,获得兴业银行4,000万元的贷款,成为国内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业务;2014年12月,华电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在广东省以碳配额作抵押获得浦发银行1,000万元融资授信,成为国内首笔碳配额抵押融资业务。但与远远走在前面的实践相比,碳资产抵质押在立法层面的发展却是相对滞后的。在我国物权体系下,抵押权和质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不同的担保财产对应不同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设立方式,而碳资产作为抵质押的标的,其法律属性还未有定论。鉴于我国物权客体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财产性权利,作为一种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的无形资产,碳资产目前处于一种“不被认可”的尴尬境地。但结合碳资产的性质以及目前的实践,笔者认为碳资产宜被法律认定为一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财产性权利。一方面,根据《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三条,碳配额持有人将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其对碳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可见碳资产的持有人对碳资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且碳资产持有人对碳资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符合所有权的性质。另一方面,碳资产具有经济效益和财产价值,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碳资产也已经被认可为一种无形资产。因此本文将以碳资产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为前提,讨论碳资产抵质押目前的立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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