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刘长兴: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刘长兴2019-02-21 09:52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绿色考量

 
合同是在社会和自然系统中运行的,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社会和自然条件的改变。当客观条件出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当事人达成合同时据以达成意思一致的前提可能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为情势变更原则。 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存在内涵抽象、标准不明、极易被滥用等问题,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但为实现民事交易的实质正义仍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依赖越来越大,环境因素对民事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现实中由于天然的或者人为的原因,民事活动的环境资源条件随时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而损害部分合同履行的客观基础,从而影响合同公平或者合同目的的实现,加之绿色原则对民事活动的限制和导向作用,特定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或者加重环境污染和破坏,因此应当明确环境资源条件的重大变化是情势变更的具体类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当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总体上仍应坚持审慎的原则。
 
具体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应当确认情势变更制度,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进行修改后纳入合同编。落实绿色原则需要在其中明确环境资源条件的重大变化为重要的情势变更,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修改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合同立法上明确赋予当事人根据环境资源条件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产生重大的环境不利后果时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防止合同的履行突破环境资源约束而造成无可挽回的环境后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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