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思考以及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宏观经济管理张善明2013-04-11 08:09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有较大空间但条件尚不完善

  
  1.碳资产投融资功能受限格局将被逐渐打破。碳减排的关键是低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而低碳技术开发和应用往往投入巨大。据德意志银行专家测算,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碳减排资金年投入量会增加到900亿~1450亿欧元。从欧盟等地经验看,减排项目资金来源中,政府组织、减排主体自身以及外部融资的比例大体为15%、15%和70%,而外部融资相当一部分源于金融机构。据易碳家了解到,从我国现状看,除财政及其他政府投入外,目前能够获得的外部融资主要是国际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碳资产的融资功能在国内基本尚未得到开发。这一状况与碳市场缺失直接有关,随着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展开,碳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将逐渐显现,基于碳资产保证的信贷和直接融资产品必将得到开发。随着碳项目外部融资的金融化,碳资产相应的投资功能也会逐渐显现,将有助于提升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非直接减排主体参与减排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碳资产项目开发投入和回报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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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碳金融有助于减少我国碳利益流失。由于国内碳市场缺失以及相应的碳金融难以开发,我国目前所有CDM项目的核证减排量(CER)都只能出售给国外买家,从而决定了我国产生的CER只能按照国际买家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框架出售。这不仅增大了CDM项目开发和CER出售的风险,而且限制了我国作为卖方的议价能力,造成我国提供的CER初始价格通常仅为欧盟等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1/3甚至1/5。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碳市场试点和碳金融的开发,关系到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利用,也是我国作为全球碳资产开发潜力经济体的国家利益所在。

  
  3.发展碳金融的条件仍待大力完善。首先,我国在环境资源的确权方面尚未形成严格完整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也没有明确的监测机构和监管主体。这就必然导致排放主体缺乏碳权意识,更缺乏基于碳权的投资盈利思想。碳权模糊是当前国内发展碳金融交易的最大障碍,也制约了利用碳市场解决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其次,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只是一些零星的自愿减排交易,大都在场外协商进行,既谈不上是一个市场,更遑论全国统一或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这种分割、零散、缺乏统一规则的碳交易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碳市场,更不可能发挥碳金融在价格发现以及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最后,根据国际经验,有效开展碳金融市场交易需要具备基于真实碳排放数据而建立的碳账户制度,而我国在完善碳交易基础设施方面才刚刚起步,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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