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气候总司起草 EU ETS 第三阶段补充技术法规,针对现行"国际航运 vs 近海航运(Maritime Domestic)"边界模糊问题给出明确定义:自2030年起,在欧盟港口间航行、总吨位≥5000 且单航次耗时<48 小时的商业货客轮须作为"国内航运源"单独计量 CO₂/CH₄/N₂O 排放,纳入 EU ETS 配额清缴义务,不再允许与 EU ETS 航空条款混用抵扣。草案同时建议对渡轮运营商设三年过渡免费配额(初始 60% 线性退坡),并要求成员国海事主管部门与 ETS 中央管理员实现排放数据库 API 直连。欧洲船东协会担忧双重管制风险,欧委会回应称须与 IMO 航运
碳税谈判进展协调,若全球措施覆盖充分可启动豁免复审。该细则预计 2027 年 Q2 提交三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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