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与碳和碳市场相关的管理,主要还是以各试点城市、地区自己出台的暂行办法为准。各地自行确定温室气体种类,纳入碳交易的行业、纳入门槛等,都阻碍了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构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根除人为分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辉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此外,碳排放权的产权归属问题也亟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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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企业节余的碳排放配额,如果没有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王彬辉解释,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决定了交易本身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能够成功交易。因此,这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只有经过法律对碳排放权的确权,碳排放权交易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但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确认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也没有从法律上确立企业对于其通过减排而节余的碳排放配额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关于碳排放权以及排放权取得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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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宪法总纲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类国有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管理,并有权将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分配给个人或团体。
这意味着,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排污权归国家所有,从表面上看,我国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已经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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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王彬辉提醒道:“从环境资源产权分配的角度看,我国大部分自然资源和生存资源的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如果我国今后对碳排放权的取得仍保持无偿的规定,那么理论上配额的初始分配也必须采用无偿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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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分配方式妨碍了市场的公平性。王彬辉建议,需要先对碳排放权的取得代价作出明确的产权规定,进而制定相应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