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中国发改委于2012年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产生的自愿减排计划,性质类似于《京都条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虽然目前的管理办法名义上支持温室气体减排配额及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但7个试点计划目前实质只处理温室气体减排配额交易。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就市场参与者的性质来说,七个试点计划与管理办法都容许合资格单位及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但实际上,不同省市对个人参与者的市场准入有不同的财务标准。不过,上海虽然在规定中允许个人从事排放权交易,但是实际上是7个试点计划中唯一还没有对个人开放交易市场的城市。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减排目标的监测、核查及清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了每个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目标监测、核查及清缴的基本规则。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中国发改委公布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上报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此外,重点排放单位应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排放报告”),由中国发改委认可的合资格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有权确定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排放量”)。尽管7个试点计划中部分已制定了自己的核证标准,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尚未清楚说明究竟是根据排放报告及/或核查报告还是自己的计算标准来确定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不少于排放量的减排配额进行清缴,从而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减排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的或自行于碳交易市场购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一定比例的排放量。根据大部分试点计划规定,这个百分比介乎10%左右。然而,管理办法尚未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量化这个抵消百分比。温室气体减排配额及中国核证减排量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买卖的两类截然不同的产品。温室气体减排配额将根据免费分配的配额而定,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则根据一组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厘定。这个抵消百分比也可能影响到7个试点计划的温室气体减排配额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及四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义务满足上述两项责任,即按时提交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以及履行清缴义务。管理办法规定,违反任何责任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却没有具体说明处罚内容。根据北京试点计划,重点排放单位如未能提交上述任何报告,应被处以最高50,000人民币 (相当于5,000英镑)的罚款。如重点排放单位的清缴额度少于排放量,应被处以相当于不足量乘以当时碳排放量市价3至5倍不等的罚款。在7个试点计划中,到目前只有北京市政府执行过有关行政规则,对北京市内若干重点排放单位(包括多家跨国企业)处以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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