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原则:碳排放交易背后的制度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总量控制原则是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基础,也是深藏其后的制度规定。它不仅是一种将总量削减指标简单拙分配到污染源的技术方法,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赋予企业排放权,企业与政府以契约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通过企业之间排放权的买卖,反映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关系,由此体现各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制度规定对产权交易的影响。
第一、最优污染量:排放权的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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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需要解决的是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即社会成本的内部化。任何环境治理活动的社会边际收益必须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以此决定的污染量则是最优污染量。图1显示了单个企业的最优污染量的决定,即总量原则的微观基础。MSC是污染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它向右上方倾斜,表示污染程度越高,社会遭受的边际损失越大,MCR则是降低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随着污染程度的不断减少,降低一单位污染所花费的成本增量越来越大,MCR曲线向右下方倾斜。由于污染的减少给社会带来好处,MCR曲线可以看作是降低污染的边际收益线。两条曲线的交点Q*就是企业的最优污染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总量控制原则的出发点就是上述的内容,理论上社会最优污染总量应是各企业最优污染总量的加总,现实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社会最优污染总量与加总的最优污染量不一定相同。但是,这是在明确产权和考虑到交易成本后社会所能实现的最优污染量,是排污企业所能拥有的最大排污量,是对排放权这一环境产权数量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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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产权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庇古法则”指出,“谁污染,谁付费”。那么,污染付费的另一面是“谁受损,谁受补偿”,甚至可以是“谁减污,谁受奖励”。付费多少、补偿多少还是奖励多少,都要以实现最优污染量时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基准。污染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所体现的是排放权的交易价格,是对污染这种外部性的内部化,是国家与厂商之间以及厂商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体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首先,在国家与厂商之间,国家通过制定排污标准获取补偿,环境污染得到改善,这一环境污染的最优量代表的就是一个既定的收益,是厂商为减少到既定污染标准支付的社会成本和由于污染量的减少使公众得到的补偿。其次,国家将排污权配置给厂商之后,厂商就可以根据自己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与排放权的价格权衡是治理还是购买更多的排放权。交易的价格必然体现了单个厂商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即进行污染治理的厂商一定会在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排放权价格的那一点停止出售排放权,而购买排放权的厂商必然会在自己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排放权价格的那一点停止买进排放权。由于厂商的边际成本各不相同,讨价还价能力的不同,协商谈判成本的不同,一段时期内排放权价格也会不尽相同。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和减污技术的不断发展,价格必然会趋向于一点,即趋向排放权的真实价格,与之相伴的则是排放权交易的收益在全体厂商之间的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