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首单跨省“检察+
碳汇”林业碳票交易在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下称“景宁县”)完成。当天,在安徽省石台县进行非法狩猎的王某等3名违法行为人现场签署了共计425吨的林业碳票认购协议,折合生态损害赔偿金4.25万元。
2025年7月至9月,兰某辉伙同王某、周某波、富某龙等共10人,多次驾车前往石台县七都镇附近山林,使用气枪、热成像仪等工具,猎捕、杀害白颈长尾雉、褐林鸮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麂、豪猪、果子狸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及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景宁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涉枪案件中发现上述非法狩猎线索并立案侦查。该案被移送景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审查发现,涉案人员均属浙江籍,非石台县常住人口,但非法狩猎行为实施地位于石台县,根据案件管辖相关规定,景宁县检察院主动对接石台县检察院告知管辖事宜及案件情况。
今年3月,两地检察院就案件管辖、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地点及方式等开展多轮会商。鉴于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已死亡,石台县检察院决定依托今年1月与该县法院、林业局建立的“检察+碳汇”协作机制,引导涉案人员通过购买石台县国有林场的林业碳票实现替代性修复。
5月9日,景宁县检察院就兰某辉等人跨省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王某、周某波、富某龙3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兰某辉等7人应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
买卖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一罪或数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景宁县检察院认为,兰某辉等10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应依法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与此同时,石台县检察院向违法行为人展开释法说理,阐明违法行为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认购林业碳票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的法律依据和生态意义。5月20日,在石台县检察院和景宁县检察院共同监督以及景宁县法院的见证下,经石台县林业局、石台县国有林场工作人员引导,王某、周某波、富某龙3人自愿签署认购协议,共计购买林业碳票425吨,折合生态损害赔偿金4.25万元。该资金后续将用于石台县林业保护、生态修复与碳汇提升项目。
安徽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实现了安徽省首单跨省“检察+碳汇”林业碳票交易,为检察机关破解生态治理难题提供了样本,也为检察机关践行“双碳”战略、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了鲜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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