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申请人提交林业碳票申请时,应当通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附件4);
3.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权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果项目申请主体不是项目边界内土地(或林木)权属所有人,应提供权属人授予的相关权益的佐证材料;若产权归属涉及多个主体的,应明确碳票权益比例,并提供由相关主体共同签署的权益分配比例协议等佐证材料;
4.第三方机构(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出具的项目监测核算报告;
5.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合规性、真实性、唯一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6.申请人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7.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和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初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
专家对监测核算报告及其
碳汇量进行
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出具审定意见,并转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专家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备案签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签发,并转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制发碳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根据审定和备案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请林业碳票变更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林业碳票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变更审核,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初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登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查的资料进行审定确认无误,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重新制发林业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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