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引导,多元化推进蓝碳交易
一是持续推进全省核证自愿减排(
CCER),促进碳汇交易。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全省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的主要资源和潜力,研究提出我省参与新
CCER方法学申报、标准制修订的意见建议。鼓励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目前,共有14个开发项目已经国家公示,数量居全国第一。二是完善生态系统碳汇多元化投入机制。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作为各级财政的重点支持领域,对市场化程度和碳汇能力较高的生态产品,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奖补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与固碳增汇。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动绿色基金、
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和碳汇项目的投资力度。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探索推进蓝碳认购。全省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政府探索认购蓝碳这一替代性修复方式,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梁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认购碳汇生态损害赔偿案中,联合盐城市亭湖区生态环境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邀请厦门大学研究团队合作进行研讨论证,厘清认购江苏盐城滨海盐沼生态修复碳汇项目(二期)能够实现对鸟类栖息地环境改善的根本目的后,梁某某自愿购买556吨盐沼生态修复碳汇并进行注销,实现定向投入、专业修复的根本目的和最终效果。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蓝碳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协同推动我省蓝碳司法发展,助力我省“双碳”目标实现。一是持续深化蓝碳交易。支持南通通州湾示范区、东台市、连云港市连云区3个沿海地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省级试点,指导试点地区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实施效果、典型
案例,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政策机制、应用技术和路径模式,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推进蓝碳交易工作。鼓励支持拥有丰富滨海湿地资源的地区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权益指标交易。同时加强与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相衔接,不断拓宽“两山”转化的新路径。指导和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全国CCER市场交易,鼓励更多CCER项目开发,更大力度支持促进碳汇交易。二是加强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研究。从构建认购碳汇与生态环境修复的关联、明确认购碳汇司法适用条件、厘清认购碳汇司法适用范畴等方面规范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助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三是加快推进环资审判“智库”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更新
专家智库资源,健全完善由技术调查官、法庭技术顾问、
专家陪审员等组成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为加强“蓝碳”司法保护提供智力支持。四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规范管理使用。深入调研总结各地法院的有益经验,探索创新赔偿资金专款专用的方式路径,进一步完善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实现赔偿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全省检察机关将持续探索在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运用购买蓝碳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为体系化构建蓝碳核算规则、完善蓝碳生态补偿机制贡献司法实践样本。
衷心感谢您对蓝碳司法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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