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治保障,理清蓝碳生态损坏赔偿诉讼主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关行政机关是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首位适格主体,人民检察院是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然适格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督促后,相关行政机关仍不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环保组织的诉讼地位问题上,实践中已有多起判例,如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该环保组织的部分诉讼请求。关于政府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各种诉讼主体适格之间的优先顺位问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需要公告30日,公告期满后,其他权利主体不提起时,检察机关才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提起诉讼顺位方面,行政机关是首位,环保组织次后,检察机关处于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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