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生态碳汇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柴麒敏 田丹宇 解2022-07-25 10:37

中国生态碳汇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生态碳汇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如生态碳汇上位法缺失,现有制度规范法律层级低且不健全;碳汇法律属性不清,权属边界不明;湿地碳汇与海洋碳汇、森林碳汇存在边界模糊情形;对生态系统的碳储量、固碳潜力、固碳机理及固碳技术的科学认识仍然不足;部分生态系统的碳源和碳汇存在动态的相互转化情形;生态系统普遍具有较大固碳能力,但多数生态系统面临碳释放风险;部分生态系统碳汇潜力不高,碳汇项目开发难度大,经济性不高;生态碳汇交易与全国碳市场衔接不畅;生态碳汇计量标准、监测方法不足,部分生态系统碳汇计量困难;现有生态碳汇项目减排方法学不足,方法学开发难度较大;生态碳汇价值实现方式较为单一、价值实现困难等。
 
  推动生态碳汇管理法治化。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法中专题规定碳汇内容,出台保护和发展生态碳汇的条例或部门规章,填补生态碳汇立法空白;推动《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及激励保障措施。推动生态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碳汇法律属性及判定原则。完善碳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政府部门生态碳汇进展定期报告评估制度。将生态碳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相关制度性评价体系以及政府绩效指标考核体系。明确维护生态资源固碳功能的权力和义务,强调责权对等,对于破坏已有碳汇资源以及“造假骗补”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对人为造成生态碳库损失的行为予以法律惩罚。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探索建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的环境司法新模式。
 
  推动生态碳汇管理科学化。既要肯定生态系统增汇价值,也要肯定生态碳库保护和维持的价值,将巩固维持原有碳库放在首位,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不同环境条件的生态系统,开展碳源、碳汇特征调查评估,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湿地、冻土、海洋生态系统固碳机理、碳源汇特征及动态变化规律的研究,开展精细化管理,因地施策。对于具有明显碳汇特征的生态系统,进一步采取措施增加碳汇;对于呈现碳中性或碳源特征的生态系统,及时采取保护修复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努力恢复其碳汇能力。加强生态系统碳库及碳源流动态监测,对于存在碳源风险的生态系统及时做出预警,积极采取人为干预措施。加强生态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开发具有显著固碳增汇效果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
 
  推动生态碳汇管理标准化。建立生态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碳汇本底调查评估及潜力分析。加强生态碳汇方法学的开发、论证、研讨和实践应用。对于增汇潜力较大、具备开发交易价值的生态碳汇类型,开展精细化分类,出台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碳汇计量标准、监测方法。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边界、不同情景的生态碳汇,分门别类开发项目减排方法学;对于不同类型生态碳汇的边界模糊的部分,按一定原则划归某一类生态系统,避免交叉重叠,保证管理规则的一致性。
 
  推动生态碳汇管理市场化。加强政府引导,探索适宜的碳汇碳价实现机制,开发各类生态碳汇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推进生态碳汇进入全国碳市场。明确生态碳汇交易主体的范围和权利义务、项目开发程序,以及生态碳汇权属的产生、归属、流转、确权规则。明确生态碳汇用于质押、抵押、留置、抵销、期货交易、项目碳中和、司法救济等的规则。拓宽碳汇价值化实现渠道,推进生态碳汇保护发展与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扶贫、脱贫攻坚、精准帮扶、乡村振兴等政策的衔接。创新碳汇项目开发和收益分配模式,鼓励开展碳汇金融创新。
 
  推动生态碳汇管理国际化。近年来,我国在植树造林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中国生态碳汇发展成效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重视。当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已完成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立法进程,七国集团峰会倡议建立的“气候俱乐部”也传递了在国际会计规则、气候贸易团体壁垒等方面的倾向。欧盟碳泄漏清单中包括我国对欧出口强度较高的产品,会形成国际标准制定、第三方市场的垄断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造成非生产性劣势。根据欧盟议会通过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版本,如果非欧盟生产商能够证明,进口商品的生产过程已经在第三国支付了碳价,欧盟进口商就可以全额扣除相应的成本。因此,应加强中国生态系统碳汇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研究,积极做好碳边境调节机制预案。
 
  作者单位: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