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气候咨询机构提醒,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纳入碳移除(carbon removals)的规则设计中,不应遗漏土地部门。EU ETS 目前以工业、电力、航空等部门的总量控制与交易为主体,覆盖的是化石源排放;将碳移除纳入体系,意味着要回答移除量如何计量、如何核证、能否用于抵销配额清缴、以及持久性风险如何承担等问题。
土地部门的
碳汇(森林、土壤有机碳、湿地、泥炭地恢复等)与工程移除(如直接空气捕集与地质封存)在性质上差别很大:前者单位成本较低、可快速铺开,但存在逆转风险——火灾、病虫害、土地利用变化都可能让已计入的碳重新回到大气;后者持久性强但成本高、规模化慢。规则设计必须区分这两类移除的
会计处理与责任安排。
若规则只覆盖工程移除而排除土地部门,会限制低成本移除的供给;若不加区分地纳入,又可能让逆转风险进入
履约体系。报道未披露咨询机构的具体建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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