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碳交易网2025-12-24 09:34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江西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赣发改环资〔2025〕886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零碳园区建设是“双碳”领域重要的“增量政策”和有力支撑。自2024年以来,国家多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强调“零碳园区”建设工作,力争在“十五五”时期建成100个左右国家级零碳园区。2025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启动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提出“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我们积极对接国家零碳园区建设部署安排,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做法,基于全省开发区历史能耗碳排放情况、省级碳达峰试点园区与园区类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科学设置建设任务与评价指标,并试算评价指标实现可行性,形成了《建设方案》。
 
二、主要内容
 
《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四部分,包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评价指标体系等两个附件。
 
第一部分,建设目标。明确了零碳园区工作思路与目标,通过政策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集中资源系统推进园区低碳零碳化发展,“十五五”时期推动10个左右零碳园区建设,力争到2030年建成3~5个省级及以上零碳园区。
 
第二部分,建设任务。明确了零碳园区要开展加快能源结构低碳转型、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节能降碳水平、推动基础设施低碳升级、强化科技创新与数字赋能、加强改革创新等6方面建设任务。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明确了零碳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按照“自愿申报、市级推荐、省级审核”的工作流程确定建设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建设期满后通过验收评估的正式成为省级零碳园区。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明确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统筹协调、政策保障、总结宣传等方面工作要求。
 
三、申报条件
 
《建设方案》明确省级零碳园区建设主体应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范围为园区整体或“园中园”(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主体需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
 
四、评价指标
 
《建设方案》提出“单位能耗碳排放”(即园区内每消费一吨标准煤的各类能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作为评判零碳园区的核心指标,分化工园区、非化工园区设置不同目标要求,引导园区在保障企业发展和用能的前提下,通过努力使碳排放达到“近零”水平。除核心指标外,还设置了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园区企业产品单位能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清洁运输比例、公共服务新能源汽车占比、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高星级绿色建筑数量、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比例、碳排放抵销比例等10项引导性指标,从能源结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电直供、碳汇利用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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