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
绿色转型,今天,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
会议在京举行,生态环境法典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整合和提炼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一般规定,增强统领性。完善关于绿色交通、绿色建造、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定,对有关表述进行调整和优化。强化国际合作要求,明确加强绿色标准等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同时,考虑到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已有规定,简化第二章中有关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要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条款。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
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各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进一步明确回收和利用有关要求。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农业生产领域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城乡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有关规定,明确将生产者责任延伸从车用动力电池扩展至所有动力电池。并且明确有关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增加相关禁止性要求。鼓励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增加规定推动建立再生材料认证制度,支持有关产品的生产者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
为进一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设计,体现前瞻性、引领性,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建立产品
碳足迹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制度。明确国家建立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化
碳排放配额交易有关规定。增加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明确国家加强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引发的自然灾害综合治理和公众安全保障。
为进一步总结绿色低碳发展实践情况和需要,充实相关制度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将“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修改为“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此外,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表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加全面、完整回应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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