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第六条碳市场机制评估:漏洞与改善建议

文章来源:vocus细雨徐行2025-08-12 10:47

前言
非营利组织 Carbon Market Watch(CMW)是一个独立的监督和研究机构,专注于碳定价及碳市场相关政策的监督与改善。CMW的核心工作包括监察和评估政府及企业的碳定价计划和气候政策,指出其失误与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它不仅揭示问题,还推动科学和实务基础上的政策改进,强调“污染者付费原则”,即要求对气候危机负最大责任者承担较大责任,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巴黎协定 6.2 以及 6.4 条
 
《巴黎协定》第6.2条和6.4条主要是关于国际碳市场的机制,促进各国合作减碳。
第6.2条建立了政府间碳权交易框架,规范各国如何批准和报告跨国碳减排成果的转移,称为国际转移减缓成果(ITMOs)。这个机制允许国家间透过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把一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清除量转让给另一国,用以实现该国的国家自主贡献(NDC)。核算系统要求避免双重计算,确保交易透明和真实性。此条款鼓励资金流向有效率的低碳专案,促使全球以较低成本达成减排目标,如泰国与瑞士的电动巴士合作计画就是此机制范例。
第6.4条则设立了一个由联合国管理的集中碳权计画,称为《巴黎协定核证机制》(PACM),作为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延续和改良版本。该机制为全球碳权交易建立统一标准和监督系统,提升碳权品质和市场透明度。第6.4条强调减排成果的真实性、永续发展共益以及全球总减排量增加(OMGE),支持各国和企业参与碳交易。该机制仍处于开发完善阶段,但未来将促进全球自愿性和合规性碳市场的规范化。
 
评估方式与结果
为了全面评估《巴黎协定》第六条碳市场规则的整体有效性,从环境完整性、透明度、问责制和公平性这四个关键标准进行评估。这四个相互关联的类别共同定义了第六条碳市场的稳健性和可信度,以及其作为全球减排工具的有效性。
 
1. 评估标准与方法学 该报告採用了定性评分系统,将每个评估标准分为“严重不足”、“不足”、“不充分”、“中等”和“良好”。
 
环境完整性(Environmental Integrity):确保每笔碳权代表真实、额外、可核实的减排或二氧化碳清除,并在气候相关的时间尺度上产生影响。这需要严格的方法学、额外性测试、永久性保障以及防止重複计算的措施。
透明度(Transparency):指公开提供有关碳信用数量和质量的资讯的可得性、可访问性、质量和及时性。这包括资讯披露的程度和发布的及时性。
问责制(Accountability):确保规则不仅被制定,而且得到有效执行。它决定了在不遵守规则时会发生什麽,以及是否存在确保遵守的机制。
公平性(Equity):确保碳市场公平,不会加剧现有不平等。它评估了利益和责任如何在国家之间分配,以及社会和环境保障措施是否能防止意外损害。
2. 整体评估结果
 
《第六条第二款》规则手册:被认为是一个非常鬆散的框架,在大多数评估标准上得分很低。
《第六条第四款》规则手册:整体表现优于《第六条第二款》,但在永久性和公平性方面仍然得分不佳。
3. 各标准下的具体发现
 
环境完整性 
《第六条第二款》:
重複计算:被评为不充分。虽然要求“相应调整”作为主要保障措施,但存在实施漏洞,如“平均法”和授权变更的灵活性,可能导致重複计算。
 
额外性:被评为严重不足。规则手册未能定义额外性,也没有确立明确的标准来证明或评估额外性。此外,“储存”碳权的可能性也破坏了额外性,因为这会导致购买这些碳权不再推动新的减排努力。
量化:被评为严重不足。第六条第二款没有设定严格的基线的强制性要求,对洩漏风险的规定也很宽鬆,导致计量方法可能不可靠。
永久性:被评为严重不足。只要求国家报告如何“最小化”非永久性风险,但没有建立最低标准或强制性保障措施,如长期监测,对于涉及碳汇的专案尤其令人担忧。
《第六条第四款》:
重複计算:被评为不充分。与第六条第二款的评估级别相同,因为大多数第六条第四款的单位都遵循第六条第二款的报告流程,且存在类似漏洞。
额外性:被评为中等。提供了一个更强的框架来确保额外性,设定了更明确的原则。然而,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过渡到第六条第四款的决定带来了额外性风险,儘管这种过渡是有限时的。
量化:被评为中等。确立了一些有前景的标准,例如基线需“向下调整”和考虑国际洩漏。但长期碳移除项目的信用期长达15年,可能导致过时的方法和假设被用于产生碳信用。
永久性:被评为不足。虽然建立了缓衝池和碳权后续监测要求,但关键细节仍缺失,如监测时长、逆转风险评估的清晰度以及缓衝池设计的模糊性。
透明度
《第六条第二款》:
资讯数量与品质:被评为不足。规则允许国家报告模糊资讯,且“保密”条款可能导致关键交易数据和项目资讯被隐藏,限制了公众监督。
资讯时效性:被评为不足。资讯披露的触发点可能发生得很晚,特别是对于用于“其他国际减缓目的”(OIMP)的ITMOs,导致在质疑或挑战有问题的交易时为时已晚。
 
《第六条第四款》:
资讯数量与质量:被评为中等。提供了显著更多的公开资讯,包括监管机构会议直播、项目开发週期资讯和项目设计文件。然而,专门登记册仍在开发中,最终资讯的全面性和可访问性仍不确定。
资讯时效性:被评为中等。整个项目週期透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网站上的文件和更新保持可见,允许利害关係人及时追踪进度。登记册预计将提供实时交易资讯,但目前尚未完全实现。
问责制
《第六条第二款》:被评为严重不足。缺乏强有力的治理和问责机制,联合国审查小组的权力有限,无法对报告的保障措施的完整性进行实质性评估。此外,对于不遵守规则没有具约束力的后果。
《第六条第四款》:被评为中等。建立了由监管机构监督的集中式碳市场,并要求第三方验证和核实。然而,指定营运实体(DOEs)由专案开发商选择,可能存在利益衝突风险。上诉程序虽然存在,但费用高昂且非最终决定。
公平性
《第六条第二款》:被评为严重不足。未能有效维护公平原则。它没有解决买卖国之间的潜在权力不平衡,没有设定利益分享的最低标准,也缺乏防止社会和环境损害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没有独立的申诉机制。
《第六条第四款》:被评为不足。在设计中更具意义地融入了公平性,包括要求将2%的碳权自动注销以促进“全球排放总体减缓”(OMGE),并将5%的碳权转移至调适基金。建立了环境和社会保障措施以及申诉机制。然而,关键的空白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土地权利和申诉机制的可及性方面,例如提交只接受英文。
4. 结论:总体而言,该评估认为目前的《第六条》框架不够稳健,无法确保高品质碳权的透明交易,对全球气候行动产生令人担忧的影响。报告指出,必须消除和解决报告中指出的空白和漏洞。对于《第六条第二款》,这些修订必须在2028年规则手册进行官方审查时进行。对于《第六条第四款》,由于其监管机构可以持续修改规则,因此这些修订可以立即进行。此外,报告强调,已开发国家必须优先减少国内排放,不应将《第六条》作为实现其气候目标的手段,因为已开发国家对历史和持续排放负有重大责任,应首先採取国内行动,而且《第六条》碳市场的得分也普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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