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司法服务保障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中国实践

文章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陈景雄2025-07-06 16:44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绿色发展转型是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其中,妥善化解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企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等都离不开司法力量的介入。
7月5日下午,在2025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司法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主题论坛上,一级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介绍了中国法院在服务保障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制度机制方面的具体经验做法。
谈及司法如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吴兆祥介绍,中国法院通过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行为规范、规则示范功能,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据介绍,在服务“降碳”方面,我国法院围绕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加大审判力度,审结涉碳市场交易新类型案件620余件,有力服务“双碳”自主行动。
在服务“减污”方面,围绕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加大审判力度,审结涉环境污染防治一审案件近6万件,有力服务污染防治攻坚。
在服务“扩绿”方面,则围绕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扩大生态环境容量、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加大审判力度,审结涉生态保护一审案件近34万件,有力服务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
在服务“增长”方面,围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新质生产力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审判力度,审结涉资源能源开发利用一审案件66万余件,有力服务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之外,吴兆祥介绍了中国法院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要包括三方面:
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功能。审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具有损害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判断标准。
依法适用生态环境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司法解释,明确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侵害。
探索创新近自然恢复的裁判执行方式。我国法院在裁判执行中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动物野化放归、人工鱼巢建设等近自然的恢复方式,修复矿山、恢复森林、重建湿地、治理河流。
司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转型并非一家、一地的“单打独斗”,而需协同治理融合发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提质增效。
据吴兆祥介绍,我国法院持续提升跨域司法协作效能。如长江流域11省区市法院联合发布《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倡议书》作等,以流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围绕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与治理特点因地制宜加强司法协作。
同时,我国各地法院强化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协同保护机制,形成共抓大保护合力,协同解决环境修复难题。
此外,我国法院做深生态环境协同共治。中国各地法院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环境修复工作的协同,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
在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方面,我国法院加强与调解、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积极参与融入各地综治中心规范化的建设,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
加强普法宣传上,我国法院打造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普法宣传平台,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用听得懂的语言阐释听得进的法理,提升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更加自觉有力。
吴兆祥表示,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转型,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是中国法院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职责。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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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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