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构建气候与可持续贸易和供应链治理体系
作为全球气候政策领域的先行者,欧盟已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系统性地将碳排放、企业气候信息披露、供应链可持续性尽职调查与风险管理等要求纳入贸易与供应链治理,并通过在全球市场、贸易、供应链体系中的影响力,推动建立融入气候与可持续性的新型全球贸易体系,积极争取成为相关全球通用规则的制定者。
一方面,欧盟通过立法将部分产品碳排放与其进口关税及市场准入标准挂钩,率先开始构建全球新型气候贸易体系的实践。2023年5月,欧盟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CBAM),将依据产品碳排放量 [2]、产品生产国与欧盟的“
碳价差”两大要素[3],对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六大行业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起正式进入费用征收的实施期。2023年8月,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条例》(以下简称《新电池法》)正式生效,要求进入欧盟的容量超过2千瓦时的电动汽车电池等三大类电池自2025年起附加碳足迹声明、碳足迹性能等级标签,并将于2028年2月18日起禁止低于其设定碳足迹“最大阈值”的电池进入欧盟市场。随着上述条例和法规的实施与不断成熟,欧盟可能将更多工业行业及产品纳入其中,相关规则也可能进一步细化完善。
另一方面,欧盟正着手打造纳入气候与可持续性要素的新型供应链治理规则体系。2022年11月,欧盟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符合条件的在欧盟运营企业自2024财年起,分批次披露环保、人权、社会责任、反腐败、员工待遇等多方面可持续性信息,并强制要求企业进行“范围3”碳排放[4](包含企业价值链中产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量)披露。2023年5月,欧盟通过《欧盟零毁林条例》(EUDR),要求欧盟主体对其进出口的牛类、可可、大豆等七类大宗商品及其衍生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毁林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2023年7月,首批《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通过,明确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需披露的主体、范围、要求,成为CSRD实施的支撑准则。2024年5月,《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CSDDD)通过,要求在欧运营公司就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污染和排放、童工和奴役、生态系统破坏等多领域,进行尽责管理和风险评估,并采取行动降低已识别出的风险。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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