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碳交易网2024-04-11 15:47

根据《厦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和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碳普惠工作,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9日。
 
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福建省和厦门市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厦门市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碳普惠定义】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出行、绿色生活、绿色公益、节能减排等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和价值化,逐步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低碳绿色发展引导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碳普惠体系的建设、运营、交易、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建设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全民”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管理平台】建立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平台,开展方法学、减排场景管理,核证减排量签发、转移登记和消纳,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碳普惠宣传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授权本地碳交易机构参与碳普惠管理平台的运营和碳交易工作。
 
第六条【部门支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基础,参与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开发和减排项目创建,提供减排量、碳积分的消纳渠道,拓展碳信用的用途。鼓励探索开发基于各类场景的碳普惠应用程序建设,实现与碳普惠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第七条【社会宣传】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鼓励引导减碳行为的政策措施与市场机制,推动全市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八条【方法学开发】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碳普惠方法学。优先选取具有广泛基础和数据支撑的低碳领域,重点鼓励开发突出本市地域特点的碳普惠方法学。
 
第九条【方法学备案】对符合要求的碳普惠方法学,由方法学开发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材料完备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对通过技术审核的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公布。
 
第十条【方法学修订】方法学可基于碳普惠机制建设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或由方法学开发主体提出修订申请。
 
第三章 碳普惠场景管理
 
第十一条【场景开发】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在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运行情况相关材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运营主体,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为碳普惠场景,探索建立碳普惠场景内的消费者激励与奖励机制。
 
第十二条【场景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碳普惠场景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减排场景开展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场景实施】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负责采集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数据经平台量化后,发放至企事业或个人平台账户。
 
第十四条【数据安全】已纳入碳普惠管理平台的场景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数字化经营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减排行为记录,有能力保护用户隐私安全,配合做好绿色行为数据采集,数据联通和管理工作,保障碳普惠场景下的用户数据信息安全。
 
第四章 碳普惠减排量管理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可以参与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
 
开发主体包括减排场景产权所有者、具有委托协议关系的项目建设维护主体、项目投资主体等。运营主体指承担碳普惠应用程序建设与运维、减排量记录、碳积分兑换与消纳的主体。
 
第十六条【减排量申报】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碳普惠减排量申报。申报时应按要求提交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申报表,并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国内外其他碳普惠开发项目、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第十七条【减排量签发】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开展减排量核证,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通过审核的项目减排量应予以备案,并通过管理平台发放至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账户。
 
市生态环境局核证的碳普惠减排量必须是本办法公布后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量。
 
第十八条【项目信息公示】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碳普惠减排量前,应当将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碳积分管理
 
第十九条【碳积分换算】个人持有的场景减排量可以兑换为碳积分,应当根据场景减排量与碳积分兑换规则进行转换,换算后的减排量不可再次交易。
 
第二十条【碳积分发放】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根据碳积分兑换规则计算、记录相应的碳积分,并发放至个人平台账户。
 
第二十一条【碳积分商城管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建碳积分商城,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制定碳积分商业激励机制,扩大碳积分权益兑换渠道,强化碳普惠激励效果。
 
第二十二条【碳积分使用】用户可在碳积分商城使用碳积分兑换碳普惠商品和服务,碳积分兑换后自动注销。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转让、交易。
 
第二十三条【碳积分管理】用户持有的碳积分的兑换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将用户账户中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
 
第二十四条【碳信用】基于参与主体减排量和碳积分的累积情况,生成并记录相应碳信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与碳信用挂钩的激励措施。
 
第六章 碳普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减排量交易】核证减排量可通过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在碳交易机构进行出售交易,交易遵循核证减排量交易机制,也可用于公益捐赠、自愿碳抵消或自愿碳注销。
 
第二十六条【自愿碳抵消】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优先使用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满足生产生活碳中和需求,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鼓励减排场景开发主体、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和参与主体自愿捐赠或者注销减排量,形成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消纳】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自愿购买碳普惠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第二十八条【减排量注销】已用于交易或自愿抵消的碳普惠减排量,经碳普惠管理平台审核后对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
 
第七章 监督、激励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责任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进行处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不实的申报备案材料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出现重大错误的评估结果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碳普惠管理平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清单、场景清单、核证减排量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定期组织对碳普惠管理平台和应用平台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鼓励社会公众对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将碳普惠行为纳入各类评先评优参照依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普惠绿色投融资服务,为碳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领域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碳普惠专项基金,保障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可持续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计算特定领域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的方法指南。碳普惠方法学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额外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减排量核算边界,便于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证,避免重复计算。
 
碳普惠场景: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场景,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实施的可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
 
碳普惠减排量:是指依照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核证备案的减排量。碳普惠减排量包括个人减排量与项目减排量,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碳普惠应用程序:是指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记录并量化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下的减排量数据,的系统平台。
 
碳积分兑换规则:指个人持有的场景减排量转换为碳积分的依据和标准。
 
碳积分:是指个人通过参与碳普惠场景获得的碳减排量,按照相应的规则兑换得到的积分。
 
碳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碳普惠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个人碳账户、机构碳账户,用于碳普惠减排量、碳积分或碳信用的登记和管理。
 
碳信用:是基于机构碳账户、个人碳账户减排量或碳积分的累积情况形成的信用状况。
 
碳积分商城:指碳积分权益兑换的在线商城系统。
 
第三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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