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国内外实践
欧美国家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了解除政府管制的浪潮,通过市场化机制来解决社会、环境等问题,排污权交易就是其中一例。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尝试排污权交易以解决污染问题,可以算是最早的环境权益交易的实践,为实现法定的污染控制目标注入更多的灵活性。1990年,美国提出“酸雨计划”(CAAA,1990),运用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削减目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5年,欧盟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覆盖了欧盟约11500个设施,涉及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40%以上,是欧洲气候政策的主要支柱,该体系所形成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始终保持世界上
碳交易市场中的最大份额,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1987年在上海进行的关于水污染排放权的转让是关于环境权益交易的最早
案例。经过20年的研究与探索,自2007年开始,面向各类环境权益的交易
试点工作逐步启动实施。考虑到环境权益交易机制的复杂性,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市场均采用“先
试点后推广”的思路,首先选择部分省市作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四类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分别在2007年、2011年、2014年、2016年启动试点工作,如表1所示。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两省五市”试点的基础上,于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纳入电力行业;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制度等仍为区域性试点。
可以看到,部分试点省市开展了两到三类环境权益交易试点的工作,例如湖北、河南两省均开展了三类环境权益交易的试点工作,天津、浙江、重庆、内蒙、广东、福建、四川等7个省市也开展了两类市场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区基于传统的单一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不断探索纵向延展与横向扩展的创新模式。广东、深圳、武汉等省市均实施了自愿减排和碳普惠机制,已初步形成包含配额碳市场、减排量碳市场、普惠碳市场的多层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多层次碳市场”)体系。此外,江西省提出建设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并已启动相关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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