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污染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民法典(草案)》有没有加大处罚力度?
吕忠梅:《民法典(草案)》明确,统筹民事法律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协力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
《民法典(草案)》第328条规定的海域使用权,第329条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为环境保护法运用物权方式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提供了依据。《民法典(草案)》第990条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益提供了基础。第1234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的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为环境法上的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为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与沟通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民法典(草案)》对污染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约束,严厉追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扩展了环境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第1235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规定了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提高违法成本的明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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