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具体有哪些“绿色原则”,这些原则有哪些创新之处?
吕忠梅:《民法典(草案)》确立绿色原则,为民事活动规定普遍限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民法典(草案)》第9条通过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为传统民事主体的“理性人”增加了一层“生态人”色彩,也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全国两会上
另外,《民法典(草案)》也对生产生活施加普遍环保约束,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民法典(草案)》第326条和第346条把遵守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第509条第3款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
第293条对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通风、采光和日照”相关标准。第294条对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废物、排放污染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将环保约束扩展到生活层面。这些规定对于“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都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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