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查复查的实施与管理
在当前控排企业报告水平和核查机构能力不足的国情下,所有试点地区为保证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可信度,又组织专家或机构对核查结果进行了复查。试点地区实施的复查工作可归纳为复查对象、主体、范围、内容和形式,以及管理等方面,见表3。endprint
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及企业排放报告)是复查对象。各地的复查主体不同,如北京、广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深圳深圳由发改委委托深圳质量强市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重庆和天津由不参与核查工作的机构进行独立第四方复查,上海和湖北由核查机构之间交叉复查。在复查范围方面,北京、天津、广东和湖北对所有核查报告进行了以文件评审为主的复查,北京又委托核查机构对评审有问题、排放量波动大的排放单位进行再核查;天津又由第四方从每家核查机构抽取一家企业,一同进驻现场核查。深圳对管控单位总数10%—30%的核查报告进行了抽查和重点检查。上海和重庆则是对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相差明显、年度排放量同比差异大或者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部分核查报告进行了复查,复查比例约10%—30%。
绝大多数试点在履约前进行复查,根据核查报告、复查结果、以及与控排企业沟通等方式核定最终排放量来完成履约。而深圳则在每年履约结束后进行复查,若复查结果对履约产生影响,将对企业的履约做相应调整。复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核查工作是否符合核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审核核查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数据合理性等。复查的形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抽查。复查费用均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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