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专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标准》(GB13223—2011)规定,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单台出力65吨/小时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所以,目前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厂执行的排放标准是根据锅炉出力分的,分别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标准》(GB13223—201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这对于同一个行业,本身就是不太合适的。在2018年7月专门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到了我国环保法规存在的问题之一: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标准体系不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
行情况没有定期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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