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纳责任主体履约方式
依据发改能源〔2019〕807号文相关规定,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依据相关政策,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主要通过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完成配额义务,现阶段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方式;同时超额消纳量交易也可作为补充方式,责任主体可以向超额完成年度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量(指标)来完成责任,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转让
价格。此外,自愿绿证交易也可作为完成消纳责任的补充方式之一。因此,承担消纳责任主体可采用“电力电量合同交易+超额消纳量交易+自愿绿证交易”三种方式进行消纳责任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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