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从全国各个地区在碳排放管理的实际运作来看,取得碳排放权的法律基础薄弱,碳排放的法律依据不甚充分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瓶颈,而前者的制约作用尤为突出。当前,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走在前面的江苏、浙江两省,少数其他地区只是做了一些先行工作,尝试性地颁布了一些在碳排放交易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从取得的成果来看收效甚微。其余的大部分
试点地区由于缺少法律支撑,其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因而使得碳排放权交易不能合理进行。
同时,为了确保碳交易市场有效运作,建立合理的交易机制,一套对企业温室气体排量进行检测、预警和核证的监控体系是其基本保证。当前,我国在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检测方面相对落后,监管能力严重不足,检测设备和条件的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和行业都不具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条件。在排放行为不受监管时,企业可能会产生超排的冲动,失去购碳的积极性,导致交易市场碳需求量下降,从而直接影响了碳交易市场的有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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