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可以对个别CCER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进行暂停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广碳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广碳所决定暂停交易应立即报告交易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涉及应被暂停交易的申报或所有的交易申报;待恢复交易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或CCER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应终止相关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交易信息
第三十五条 广碳所每个交易日发布CCER交易即时行情以及CCER交易公开信息。
第三十六条 广碳所定期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相关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并予以及时发布。
第三十七条 广碳所、交易参与人和结算银行不得泄露CCER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广碳所可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广碳所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CCER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由广碳所另行制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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