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资金监管、结算和CCER交收
第二十四条 广碳所CCER交易资金结算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广碳所名义存放在结算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广碳所在当天交易结束后进行交易清算。CCER由出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受让方交易账户;资金通过结算银行由受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出让方交易账户。
出让方可于下一个交易日将结算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入银行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CCER交收由广碳所统一组织进行。交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广碳所的清算结果在CCER国家注册登记系统完成CCER过户。
第二十七条 广碳所在每个交易日进行资金结算和CCER交收的时间为15:30至17:00。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结算和CCER交收时间的,由广碳所另行公告。
CCER交易结算制度由广碳所另行制订。
第五章 其它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收盘价及涨跌幅
第二十八条 广碳所当日开盘价为挂牌点选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每日开盘后9:30:00-9:31:59内的挂牌点选成交不计入当日收盘价。当日9:32:00后(含)的挂牌点选成交数量小于100吨(含)时,收盘价以当日开盘价为收盘价;当日9:32:00后(含)的挂牌点选成交数量大于100吨时,收盘价为挂牌点选当日9:32:00后(含)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九条 采取挂牌点选交易方式的成交价格须在开盘价±10%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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