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机制设计的经验、启示及建议

文章来源: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杨秀、付琳2019-05-13 16:00

国际适应气候变化政策制定与机制设计

 
(一)《公约》下的适应气候变化国际机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缔约方制定和实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计划,开展合作,共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通过历年《公约》缔约方会议谈判,目前已经从资金与技术转让、国家适应规划与行动计划、国家信息通报与盘点、国际技术支持等几方面,初步建立起了适应气候变化的国际机制。
 
一是资金与技术转让机制,旨在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行动、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包括全球环境基金(GEF,1995)、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2001)、适应基金(AF,2001)、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2001)、绿色气候基金(GCF,2010)、技术机制(2011)等。
 
二是国家适应规划与行动计划的编制机制,旨在确立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或原则、解决和适应国家主要气候变化风险,包括国家适应行动方案(NAPA,2001)、《国家适应计划》(NAP,2010)等。
 
三是国家信息通报与盘点机制,旨在提供国家气候变化影响与脆弱性评估、国家适应信息、适应目标、通报适应行动的法律法规框架、适应相关措施和行动的信息等,包括国家信息通报(NC)、国家自主贡献(INDC)、年度报告(Biennial Report)以及目前正在磋商的国家适应信息通报等。
 
四是国际能力建设支持机制,旨在增强发展中国家提高适应行动和认识,评估气候变化的影响、脆弱性和适应能力,识别提升韧性的机会并减少脆弱性、帮助政府制定科学的适应决策等,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NWP,Decision 2/CP.11,2005)、坎昆适应框架(CAF,2010)、适应委员会(2010)、华沙国际损失与损害机制(2012)、适应技术检查流程(TEP-A,20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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