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文章来源:中电联碳交易网2019-01-09 22:20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实施


9.5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实施
(1)第6.2.1.1条“监测对象”指出“发电企业应识别并监测其核算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此处的“核算边界”来自于GB/T 32150,是指“与报告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范围”,其中的“报告主体”是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2)第6.2.1.3条“监测方法”提供了“排放因子法”和“在线监测法”两种二氧化碳排放量监测方法,后者尚未被我国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用于碳排放权交易,但该方法可直接监测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客观且监测过程简洁透明。美国燃煤电厂通过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监测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是普遍做法,欧盟把排放因子法和在线监测法放在同等地位。因此,本指南前瞻性地加入了在线监测法相关内容,并在附录中给出了计算方法,为发电企业开展该项工作提供参考。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的附件二《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提到,“从2018年起,对于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缺省值将采用高限值”,如采用缺省值计算,可能会导致企业排放量比实际值偏大,增加企业履约成本。《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实测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但发电企业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①《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企业按照GB/T 476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一些发电企业实际执行的是GB/T 30733或DL/T 568。②发电企业外委测量燃煤元素碳含量的结果通常为空干基数据,企业在换算为收到基数据时容易出现偏差。因此,本指南第6.2.1.4.2条对单位热值含碳量检测工作给出以下两点建议:①GB/T 476发布于2008年,测量原理是吸收质量法,而DL/T 568和GB/T 30733分别于2013、2014年发布,采用红外色谱法,新标准的测量原理更直接。考虑到三个标准均为国家正式标准,检测结果同样可信,因此本指南提出企业按照GB/T 476、DL/T 568或GB/T 30733开展元素碳含量检测均可。②考虑到燃煤干燥基检测结果不受时间、地点的影响,本指南要求单位热值含碳量月度检测报告宜包含干燥基元素碳含量、干燥基元素氢含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数据。发电企业可根据上述干燥基数据和入炉煤每月全水份数据,按照GB/T 213方法计算燃煤收到基元素碳含量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对于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核算报告指南》给出实测值或者缺省值两种选择。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文提出“从2018年起,对于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缺省值将采用高限值”,可能会造成排放量增加。燃煤机组在非经济负荷工况下运行时,锅炉效率会偏离设计值,碳氧化率对排放量计算的影响不容忽视。但是,开展碳氧化率实测需要统计灰、渣产量及其含碳量,会增加发电企业的工作投入。因此,本指南建议发电企业宜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方法。
(4)第6.2.3条“配合第三方核查”从发电企业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工作的角度编写,指出了发电企业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工作重点,同时强调企业在配合第三方核查工作中应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5)目前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尚未正式发布,因此,本指南第6.3.1条“配额分配”提出“发电企业按照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配额分配方案测算配额量”,同时提醒发电企业注意核对配额分配数量。
(6)从试点碳市场运行情况看,履约期临近时市场价格多会发生大幅波动,发电企业普遍缺乏主动应对措施。为避免履约期价格波动造成企业履约成本增加或收益减少,本指南第6.3.2条“盈缺测算”提出,“发电企业宜每月预测配额量,与同期排放量对比,测算配额盈缺,为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基础数据”,以便发电企业提前应对。
(7)第6.5.1条“账户管理”给出了发电企业账户管理的重点工作事项,参考试点碳市场运行经验,列出了企业需要开立的三个账户类型,指导发电企业管理账户。
(8)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规模优势,实现低成本履约,本指南借鉴大型发电集团的管理经验,在第6.5.2条“交易管理”提出,对于集中管理的发电集团应该遵循“优先内部调剂,余量或缺口面向市场交易”的原则。
(9)交易方案制定是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的重点内容,为保证交易方案合理、可行,本指南第6.5.2.3条提出交易方案经审批方可执行,列出了交易价格、交易量、成本收益等交易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并在附录中给出了交易方案示例,供发电企业参考。
(10)第6.5.2.4条“交易实施”提出了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的注意事项,并借鉴其他类型交易市场的普遍做法,强调发电企业应对交易员进行授权管理,实行交易日报、周报、月报制度,以保证交易安全。
(11)资金到位是碳交易实施的必要条件,本指南第6.5.3条指出发电企业要提前制定碳交易资金计划,及时调拨资金,以免因为资金问题错失市场交易时机。
(12)为提高发电企业的风险防控意识,本指南第6.10条“风险控制”列出了政策、技术、交易、市场、资金等五个常见的风险类型,并给出了“政策研究”、“交易授权”、“信息隔离”等八条典型的风险防控措施,供企业参考。发电企业参与全国碳市场应注意及时总结,随着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丰富,积极借鉴其他类型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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