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文章来源:中电联碳交易网2019-01-09 22:20

《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

 
3.1标准编制原则
1) 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确定标准的组成要素。
2) 标准编写力求完整、规范、清晰、简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3.2主要内容
本指南由前言、正文和附录组成,框架结构见图1: 
图1  《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框架
正文部分包括六个章节:
第1章确定了标准适用范围。
第2章列出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本指南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3章对本指南中用到的一般性术语进行了定义,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已界定的不再重复。
第4章对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原则进行了说明。
第5章给出了发电企业可以采用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6章给出了碳交易相关工作的实施过程,分为“法律法规要求”、“监测、报告与核查”、“配额管理”、“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交易实施”等10个小节,是本指南的核心内容。
附录部分给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流程、在线监测法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以及9个碳交易工作中常用的文件模板或示例。
4. 预期达到的效果
本指南系统梳理并整合了目前分散的碳交易相关行政、技术、管理要求,结合试点碳市场交易工作经验,按照碳交易工作流程和重点事项编制而成。本指南是发电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法类、工具类文件,可提升发电企业碳交易工作能力,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履约,落实我国碳排放控制目标,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5.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关系
本指南符合国家《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GB/T 1.1-2009规定编写,与其他相关标准没有冲突。
6.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指南非规定类强制性标准,各发电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并选用本指南中符合自身特点的条款。在本指南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电联反馈,以利于本指南的修改完善。
7.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本指南系自主制定,属国内领先水平。
8. 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无。
9. 重要技术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9.1适用范围
2017年12月我国在发电行业率先启动全国碳市场,《市场建设方案》中明确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为“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并且规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其他行业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因此,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自备电厂参照执行”。
《市场建设方案》明确“创造条件,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届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作为减排企业,可通过开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全国碳市场。本指南6.4部分专门对自愿减排项目管理给出了指导,并且本指南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系、能力建设、信息管理等内容对减排企业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9.2术语及定义
GB/T 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1.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界定的术语适用于本指南,此外还增加了控排企业、排放配额等术语。
术语“控排企业”的定义为“被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借鉴了《市场建设方案》中关于“重点排放单位”的表述。
术语“排放配额”的定义为“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控排企业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权利为1个排放配额”,其中,“二氧化碳当量”是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度量单位,一种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为这种气体的吨数乘以其全球增温潜势。
9.3交易原则
全国碳市场定位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发电企业作为参与主体,应依法规范、诚信自律开展工作;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应允许发电企业自主自愿参与交易,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全国碳市场还需要注意与电力行业其他政策之间的协调,维护电力系统安全,推动发电企业节能减排。因此,本指南将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原则确定为“依法规范、诚信自律、自主自愿、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促进节能减排”。
9.4交易管理体系
(1)本指南第5.2条将发电企业碳交易管理模式分为自行管理、集中管理和委托管理三类。拥有多个发电企业的发电集团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可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规模优势,控制市场风险,降低履约成本,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该模式已被国内多家发电集团采用,成效显著。因此,本指南明确了“拥有多家发电企业的发电集团宜采用集中管理模式”。
(2)第5.3.2条“自行管理”,明确了自行管理发电企业内部的碳交易工作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实行集中管理的发电集团,其所属发电企业也可按照本条内容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3)第5.3.3条“集中管理”充分考虑了发电集团现有的分级管理结构、多种电源类型和专业化服务资源,指出发电集团可设立或明确集团公司碳交易管理机构、子分公司、基层企业(含控排企业和减排企业)三个管理层级,同时委托专业化碳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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