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间数易其稿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此轮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配额制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促进消纳的长效机制,而解决补贴问题是阶段性的辅助任务。
与2018年3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eo记者关注到此次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监督考核和可再生能源电力
绿色证书交易的相关规则,市场主体对更多细则和执行程度有所期待。
强约束考核地方政府或引新博弈
在此轮征求意见稿中,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被明确分为六大基本类型。第一类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为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三类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四类为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第五类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第六类为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其中,第三类至第六类为独立考核的配额义务主体。
配额制涉及到地方政府、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等各方利益调整,各界意见并不统一,而地方政府的态度对配额制能否落地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2年2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公布,提出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电量生产义务、电网企业承担保障性收购义务、省级政府承担消纳义务。但在将地方政府纳为配额制考核对象时,曾面临巨大阻力。
在制定过程中,讨论稿考虑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中。有业内人士对eo记者表示,配额制方案出来以后,中东部省份普遍反映完不成。而在随后的征求意见中,由于受到某些省份的强烈反对,《办法》无疾而终。
尽管在2017年下发的《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再次提出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按年度确定各省级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但该方案并未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
而本轮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将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
这是一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考核指标。国家明确要求到2020年单位GDP能耗比2015年降低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国务院每年将全国“双控”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对“双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没有完成强度降低目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将面临问责。
有了解配额制政策制定的人士表示,以前配额制提的是目标引导制,约束力比较弱,如果纳入考核,地方政府就会重视。但目前只是征求意见中写明了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如果阻力太大,也可能发布不下去。
此外,本轮征求意见稿明确省级政府落实责任,由省级政府牵头,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实施方案(包括对自备电厂的处理),具体实施的差异性将由实施方案体现出来。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配额整体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其实,在2016、2017、2018年,国家能源局连续三年发布了相应的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把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的情况作了展示,希望可以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
根据eo记者统计,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和河北的2020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预期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eo记者了解到,在今年3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即有省份向国家能源局协调下调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可以预见的是,有关配额制的博弈仍将在第二轮征求意见过程中持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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