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探讨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及价格政策

文章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胡荣权2018-09-05 12:09

关于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分析

在上述文件基础上,为指导落实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2009年印发《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文件除了容量交易外,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1、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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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在送电、受电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厂网间结算电价。其中,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含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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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省、跨区域电能临时交易的送电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事先交易各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事先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购电方所在电网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浮20%确定。紧急情况及事故交易免交输电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4、除国家规定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外,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5、受电省(区、市)电网企业购外省电量的电价与本省平均购电价有差异的,纳入本省销售电价方案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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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出台,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对国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电价格,送受电双方可重新协商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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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对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输电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定价模式进行了明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可以看到,上述文件虽然立足于打破省间壁垒推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仍然还是针对第二种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制定。随着新一轮售电侧开展,交易品种的活跃,发改价格〔2018〕1227号以及《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发改价格〔2018〕225号)、《关于核定酒泉至湖南、宁东至绍兴±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84号)等文件的陆续出台,不仅使得第二种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范围更加拓宽,还进一步为促进其他类型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实现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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