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就印发《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以期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施潜力,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剂余缺,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保障电力供应,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文件第三条对交易主体进行了明确:送电方为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厂和组织本地区多家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厂集中外送的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国家电网公司(含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受电方为区域电网公司或具备法人资格的省级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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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交易主体的同时,文件第五条对交易价格进行了如下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跨地区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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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国家明确送电价格、受电价格的,应遵照执行;其他交易的送电、受电价格,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销售电价协商确定。凡已纳入电力市场交易范围的,应通过市场竞价,形成送、受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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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可对送受电实行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价格水平可在不超过送、受双方约定价格上下70%的幅度内,按送、受电方联动的原则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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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交易的送电价格应按照上述原则,按事先签订的调度授权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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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跨地区输电价格,由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核批后向交易主体公布。尚未明确输电价格的,有关电网企业应抓紧上报,在国家批复前,可暂由输电方与送、受电方按照有利于跨地区电能交易的原则,协商确定输电价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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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送端电网企业组织电能外送的,送端电网的输电费用按上述原则确定,并可计入输电价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7、所有输电价格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且相关电网企业应及时向各交易主体公开,以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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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输电损耗为输电损耗率与送电价格之乘积。输电损耗率应经过国家电监会核准并公布。未经核准的,可以前三年同期同电压等级线路的平均输电损耗为基础,暂由送、输、受三方协商确定,并向各交易主体公布。超出或低于核定标准的输电损益由电网企业承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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