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的碳交易市场政策
2009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
试点的地区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2011年8月,国务院下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了7个省市建立试点
碳市场。
2011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面部署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工作,方案对目标任务作了分解,明确了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交易主体、原则、交易量、
方法学的使用或建立、交易量管理等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使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获得了规范。
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重庆7个试点碳市场建立并开始实质交易。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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