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来临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工作目标定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
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这项制度的推进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等都将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现有水泥企业必须从单一的做到排放达标转变到必须取得排污权,有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且排污权(最终)要走向有偿取得,排放还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已是国家一项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步子如何“逐”法,应会依据企业所处地区的情况决定。
如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来到水泥企业面前,水泥企业在面对即将到来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进以及排污费新征收政策作好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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