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显著加严了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国家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新标准。对于水泥行业来说,只有加强技术创新,推动转型升级,才能适应新标准,抢占未来市场。
在落实国家
节能减排政策、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水泥熟料生产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约15%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履行环保手续,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85%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头和27%的窑尾仍然使用电除尘设施,难以达到新排放标准。15%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建设烟气脱硝装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将无法达标排放。部分企业在石灰石开采中未严格落实防尘抑尘、生态恢复要求,导致矿区扬尘严重、生态恶化等。”中国环境报曾报道。
而尤为突出的问题是,新标准实施中面临较大的经济和技术压力。因此,针对诸多问题,相关人士认为当前急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和剩余污泥协同处置,以有效推动水泥行业转型升级。
排污费征收翻一翻
今年2月,环保部出台《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执行一段时期以来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出指导。
《调整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通知》中指出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调整通知》所列5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其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其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与经济新常态一样,环境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常态。调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也更严格了,对于企业来说环境执法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偶尔严查一下。环保新常态下,环境执法将每一天、每一时刻都很严格。因此,水泥企业要加大结构调整与环境治理力度,改进技术减少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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