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各碳交易试点进入核查准备期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3-18 09:41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在3月30日前完成数据报送,4月5日之前完成报告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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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去年11月份发布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4月30日相比,这一报告核查时间提前了25天。同样,深圳市发改委在2月28日发布《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要求管控单位于3月15日前完成提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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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间同样有所提前,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上报时间为3月30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已启动的5个试点中,规定的排放数据上报、核查时间集中在3-4月份,目前各试点已陆续进入上报、核查阶段。其中最早开始准备的是上海,1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就发布《关于报送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年碳排放状况报告的通知》,要求企业于3月31日前提交排放报告,与《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时间相同。此后,上海还启动了碳核查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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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上报和核查关乎企业最终履约数据,也是各试点在清缴前的最后一个调整环节,每一吨都和最终市场价格挂钩。而预计近期开市的湖北、重庆两个试点由于启动较晚,按照原有进度完成这项工作将更有难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对于企业来说,数据上报和核查决定了最终履约清缴时要上交的配额数量,富余可以卖出获利,超额则必须买碳抵消。而对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来说,这一过程更是优化减排目标和市场供给的重要步骤,是履约清缴前的重要“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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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重视也可以从更加密集的培训中体现。3月10日,北京市发改委召开2014年控制碳排放相关工作培训会,针对重点单位、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展开培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而深圳市发改委则委托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培训,于3月5日至8日连续四天、一天五场地举办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培训,以增强各管控单位掌握使用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量化、报告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能力。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对部分试点的企业来说,未能按时提交报告将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在深圳市发改委关于提交排放报告的通知中,提到“逾期未提交的,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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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控排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且警告未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上海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未改正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而未改正的,将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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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定相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而北京和天津目前没有公布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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