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进展情况和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IIGF崔莹等2020-04-23 14:02

排污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 法规支撑体系不完善,交易制度设计不成熟
 
中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缺少指导性的根本大法和统一的交易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在2014年8月6日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是部门规章,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具体的交易制度设计、市场管理方法、配额分配方式等方面国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指导性办法和统一监管,各地方试点之间的管理方法在制定上存在较大区别,对污染物指标、指导价格、交易范围等的界定均存在较大差异。“一地一制度”的问题使得排污权交易的公允性受到质疑。
 
(二) 定价方法不统一,二级市场不活跃
 
目前各地区自行制定配额有偿分配方式和定价方法,很多地方公布了各项主要污染物的指导价格,但是这些指导价格地区差异性很大,往往不能恰当体现环境容量的稀缺程度。如山西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指导价格为18000元/吨,排污指标长期有效,而重庆排污指标有效期为1年,每年清缴核定,价格约为1000元/吨。
 
现行排污权交易通常分为一级和二级市场,前者在政府和企业间进行,如排污权初始分配、政府回购等,后者才是企业间的配额买卖。试点情况表明,内蒙古、浙江等约2/3的试点地区都曾出现不同程度的二级市场交易记录“断层”,有的地区甚至连续数月未有交易量,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反映出企业多数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排污需求而参与交易,一般只参与一级市场,在政府处购买排放指标,而对企业间配额交易缺乏认识和参与积极性。
 
(三) 与排污许可制度间的衔接工作落实不到位
 
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对多种污染物实行“一证式管理”。理论上来说,排污许可制度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政府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将排污权分配给相关污染排放企业,企业根据预期需要排放量进行排污权交易。但在实际操作中,排污权交易开展的时间比较早,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交易制度和管理办法;而排污许可制度2014年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被明确,2016年以后大力开展制度建设和具体执行。目前在执行层面有不少地区两者还没有实现良好衔接,主要体现在排污指标、工作范围和期限三个方面。
 
(四) 与环境保护税有重合部分
 
2018年1月1日,中国正式施行环境保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污染物种类主要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环保税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有重合,环保税中规定的范围更广。对于同一种污染物来说,排污权交易和环保税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市场化工具,排污权交易是基于数量的工具,以数量管控切入,而环保税是基于价格的工具,以排放所付出成本的角度切入,都可以达到管控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因此,环保税的征收将压缩排污权交易市场。对于被管控企业来说,一方面要考虑总量控制,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可能的税费,会增加企业负担。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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