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
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23年版同时废止。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1万吨及以上)项目及“两高”项目须同步开展
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新建、改建、扩建“两高”工业项目须编制并实施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办法还建立分级审查、区域节能审查探索、投产后验收(试运行6个月内)及审查权限动态调整等机制,将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落到项目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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