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构建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7-23 22:37

难点四,现有监督机制难以对节能减排主体实行有效约束。 我国虽然建立了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落实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但是缺乏对节能减排实施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得到处罚与纠正。以减排监督管理为例,目前我国虽然在环保部设立了环境监察局,并成立了六大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初步形成了区域环境保护督查的新体系。但由于区域督查机构的执法缺乏高规格的法律、法规依据,加之与国家环保部以及地方环保管理部门的关系尚未理顺,职能分工不明确,使得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身份地位模糊不清,影响了其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方面,环境保护部并没有给予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独立的决策自主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担心区域环境督查中心的监管会阻碍地方经济增长,往往也会对区域环保督查机构采取抵制或不合作的态度,导致环保目标与责任难以落实。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难点五,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节能减排管理的需要。据易碳家了解到,一是节能减排管理体制的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缺乏法律约束。目前在中央一级缺乏一部专门的“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组织法”,在地方也没有关于节能减排管理机构设置的专门法规和规章。现有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主要以“三定”方案为依据,但“三定”方案并非法律规范文件,对不同部门的职责设定容易出现交叉重叠和矛盾冲突等问题。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也会导致机构设置的稳定性较差,变动频繁。二是有些与节能减排管理相关的立法严重滞后,亟需重新修订。以《环境保护法》为例,由于它是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缺乏对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考虑;同时,该法涉及的管理机构众多,但对各部门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产生职责交叉和相互推诿的问题;此外,现行环境保护法未起到统领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作用,其内容仅局限于污染防治,缺乏对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系统规定。三是节能减排管理的各项立法之间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有些立法内容甚至相互矛盾。以能源立法为例,我国能源行业主要有四部单行法,《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但这些法律由不同的部门制定,且是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出台的,虽然其中有些法律经过修订,但彼此间仍相互割裂,甚至存在有些条款对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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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构建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框架。继续深化“大部制”改革,促进部门间职能的优化整合,构建一个责权利分明、各部门协调配合、各主体功能充分发挥的高效、廉洁、公正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框架。共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务院层次,具体机构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它是节能减排管理体制的顶层机构,统筹协调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务。第二个层次是部委层次,建议加快组建能源部,形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和能源部主要负责,其他部委协助配合的部门组织架构。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政府层次,包括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与第一二层次具有对应性。第四层次是非政府层次,包括专家组织、煤炭、石油等能源行业协会、公众的参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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