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能否变“绿”?
5月19日,首届“金融、环境与发展论坛”在京举行,在环境与发展的问题中加入了对金融业参与的思考与探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长期以来,中国治理环境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于能否应用环境经济政策,讨论了很多年但一直û有实质性进展。而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显然颇有经验,尤其是金融机构融资环保政策,越来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经合组织出口信贷集团几经修订的《关于环保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的共同态度》、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6年通过的新绩效标准和新版赤道原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同年发布的“负责任的投资原则”等都涉及到从信贷、融资领域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中国的绿色信贷却是一个怀胎良久的新生儿。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出过《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金融部门把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考虑的因素之一;2004年、2005年也相继有从信贷角度和环保角度出发将两者结合考虑的通知。而直到2007年节能减排形势持续严峻、首次纳入“五年规划”的节能约束性指标在“十一五”开始的第一年就遭遇滑铁¬之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共同重拳出击,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使用了“绿色信贷”这一字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意见》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Υ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δ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δ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δ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Υ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δ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同时《意见》还针对贷款类型,设计了更细致的规定。如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δ取得许可证排污或δ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等。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