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选择软法之治或将更为有效

文章来源:人民政协网碳交易网2012-12-03 08:41

  软法之治――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的必要选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立法经验和基于软法的优势特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应该选择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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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就低碳经济立法的模式和名称而言,不宜采取僵化的实用法模式,而应该采用理念法模式,强调低碳经济立法的理念在法律条文中的贯彻,重视把法律所主张和贯彻的理念贯彻到各个部门的工作中去。立法的目的不是希望通过一部法律来解决低碳发展的问题,而是强调要求通过理念层面的引导,形成对低碳发展认识的统一,并最终将该理念转化为一致的行动力。所以,我国低碳经济的立法名称宜称之为《低碳经济促进法》,目的是贯彻低碳经济的环境主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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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低碳经济立法所选择的法律制度应该主要体现激励性和自愿性。在低碳经济发展领域,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愿景是希望环境不再恶化,所以在宏观的共识上比较容易达成,但是具体的行为更多的是依靠自愿。通过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形成各种非强制性的低碳经济发展规范和规章,包括利益主体之间签订的自愿性减少碳排放协议,如果遵守这些规则能保障自身利益,各个利益主体自然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自觉维护规则的尊严,从而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意图。低碳经济发展的软法可以通过对相关主体利益的积极或消极影响来左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的行为选择,从而实现自身的目标。在低碳经济发展领域,可以充分地在财政、税收等方面进行激励性立法,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例如在能源节约方面,规定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实行绿色政府采购,政府优先购买节能产品作为示范。在扩大能源供给方面,财政要给予一系列投资优惠,包括投资主体多元化,并规范外资对能源的投资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安全生产、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都要制订明确的激励性措施。在产业发展方面,将对低碳产业创新环境的营造提升到法律层面,重视对低碳企业和企业家创新能力的培育,这些都可以看成是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实现低碳产业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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